一、每部电梯均设责任人:
根据新颁布的,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,应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义务;物业服务企业,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;各级政府全面负责电梯安全使用综合管理;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,明确使用管理单位,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电梯修理、改造资金筹措方案等。街道办事处将为历史遗留的问题电梯、物业更迭或“弃管”的电梯、无主的电梯、无更新改造经费的电梯,提供解决途径和办法。
二、 每半月要保养一次:
电梯厂家要有质保期,质保期内免费修理;缺陷电梯要召回;厂家的新装电梯,应配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。电梯维保单位应按要求保养,并对保养电梯的安全负责;制定日常维保计划,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,并填写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;建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,接到电梯困人或事故通知,要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。
三、 每年抽查全市1/10的电梯:
质监部门每年监督抽查全市不少于10%的在用电梯,检验不合格的电梯,将对外公布,不得继续使用。建立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布制度,像管理汽车一样管电梯,对有关“产销用养”单位,实行“扣分”制,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电梯监督抽查情况及安全状况报告。
四、电梯也有养老金:
电梯日常运行的“医疗费”、“体检费”等,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。物业方应当将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,单独设立电梯账户,专款专用,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支出情况。
已建立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”的电梯,按照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,合理使用这笔“养老金”。没“养老金”的,或者钱不足的,按照“谁受益、谁出资”的原则,由业主共同承担。鼓励电梯生产、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,购买安全责任保险,解决承担巨额赔付风险的问题。各区政府也应设立电梯安全应急专项资金,用于电梯的应急和事故处理。